武汉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及科研机构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实施办法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1-02-24
武大本字〔202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与绩效激励的实施意见》(武大本字〔2016〕123号),深化武汉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促进科研反哺教学,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教学制度。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是学校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教学工作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学校在编在岗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的教授每年都应该为本科生授课,可采取独立或者组建教学团队等形式为本科生开设各类课程。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指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其他各类国字号人才、湖北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湖北省教学名师及二级教授。
第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高层次人才每三年内应该至少为本科生主讲1次公共基础课、大类平台课或专业必修课。
第六条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名师、湖北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湖北省教学名师每年应该至少为本科生主讲1次公共基础课、大类平台课或专业必修课,且承担本科生课程课时总量不得少于64学时。其他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教授原则上每年为本科生授课应达到32学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应该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生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中,积极将国际优质资源(如学者、教材、科研项目、考察成果等)引进、转化为课堂教学内容。
第三章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担任课程主讲的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的教授须在课程开设前将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上报开课单位备案。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本科生授课任务的,需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严格审核,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十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要统筹管理,各科研机构要建立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秘书)专人负责机制,保障本单位教授(包括高层次人才,下同)为本科生授课相关制度实施有序。
第十一条各科研机构须切实做好本单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沟通协调工作,依据相关学院(系)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统计汇总本单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需求,向相关学院(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教学单位(含通识教育中心)提出授课申请。
第十二条如果科研机构对应的本科课程资源相对较少,可由科研机构向本科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放宽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本科教学单位应对申请教师的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如考核通过,各本科教学单位应接受科研机构教授的授课申请,并将他们的开课申请纳入本单位开课计划,统筹安排教学工作。科研机构的教授须遵守开课单位的教学计划和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教学能力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教授,其所在单位应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配合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其教学能力等开展培训,着力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本科生院、各学院(系)应根据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教授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排课方式,更好的促进科研机构教授为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本科生院将完善教师授课和学生选课的双向选择机制,建立教师教学竞争和淘汰机制,将最优秀的教授推到课堂一线,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将每年考核各单位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的教授承担本科生课程情况,考核结果将视为学院(系)年度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八条除参加国际交流、到其他单位挂职、生病、入职未满两年、当年退休等特殊原因之外,对年度内没有完成为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名师、湖北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湖北省教学名师,属于高层次协议工资制管理的,退出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系列一年;不属于高层次协议工资制管理的,扣减其2个月岗位绩效。
第十九条除参加国际交流、到其他单位挂职、生病、入职未满两年、当年退休等特殊原因之外,对年度内没有完成为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和科研机构的教授,扣减其1个月岗位绩效;对连续三年内没有完成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大类平台课、专业必修课任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再扣减其2个月岗位绩效。
第二十条高层次人才为本科生授课考核结果将作为人事部对其进行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名师、湖北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湖北省教学名师)首个聘期前两年内的教学工作按聘任合同执行,但是须参加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规定并认可的教学培训,自首个聘期的第三年起,纳入本规定的要求范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其他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