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1-02-24
武大教字〔2012〕58 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若干意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过程规范要点》(武大教字〔2005〕123 号),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教师用于授课的课件、教材、讲义及课堂讲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言论文明,教态端正,接受学院(系)课程小组、教研室及相应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等监督。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明确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制度。教授必须按规定为本科生上课,承担学院(系)安排的各类本科生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授主讲本科生课程实行“课程助教制”。课程助教可由在读师资博士后、在校优秀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承担主讲教师的各项教学辅助工作,但不得代替 主讲教师授课。
第四条主讲教师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授课;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提高学生到课率,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其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五条 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学生信息员应在开课一星期内确定并报教务部备案。学生信息员直接对教务部与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有义务客观、如实地反映课堂上的各类教学信息,保持与教务部的有效联络和沟通。每学期初学生信息员应主动将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职责等告知主讲教师。
第六条 杜绝主讲教师擅自缺课、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等行为,避免迟到、早退等现象发生。违者应严格按《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施烛光导航工程的意见,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指导作用。学术导师要加强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培养严谨学风;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研究方法; 引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
第八条 坚持干部、教师听课制。校、学院(系)领导、辅导员、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 1 门次,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学院(系)可以对干部、教师、辅导员等听课学时给予奖励。干部、辅导员听课纳入学校督导范围。
第九条 各级干部、教师、辅导员在年终述职、年终考核或晋级晋职时报告听课情况;听课记录将作为学校个人考核、院系评估、资源配置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鼓励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教学辅助和教学服务工作,保障教室安全,保障网络、供电、供水、供暖、清洁卫生和其他教学设施的有效配置,营造良好的授课环境。
第十二条本补充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