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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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本字〔2018〕33号
2018年7月9日
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热爱学校并维护学校声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注重因材施教和师生交流。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为本,本科教育是根”的办学理念,以“成人”教育统领“成才”教育,着力培养国家脊梁和领袖人才。
第三条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以文化人,以德育人。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渊博的学识培养学生,用丰富的阅历影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了解学生,关爱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四条严谨治学,努力钻研业务,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学术水平。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总结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践(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科研训练指导、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备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日常的教学环节。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位下达,非特殊原因,教师应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此外,教师还须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参加专业、课程、实践等教学建设等任务。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等其他教学参照执行。
第二章教学组织
第七条学校教学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性工作。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分别是学校管理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的职能部门,分别统筹管理相应类别学生的日常教学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发挥相应职能,协同推进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八条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事务行使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等职权,实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三级制度,上一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下一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指导的责任。
第九条 学院(系)教学由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性工作。学院(系)教学管理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各类学生的教学日常运行,学院(系)其他办公室发挥相应作用,协同落实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管理。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或实践教学的管理需要而划分设立,包括系、教研室、公共课部(中心)、实验教学中心、课程组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根据培养方案落实相关课程的教学安排,确定课程主讲教师人选;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实施相关课程、教材或实践条件建设;组织统一制定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日历,组织集体备课讨论,检查教学进度,统一考试命题及阅卷;组织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开展听课观摩教学,评价、反馈教学效果,落实教师“传、帮、带”工作等。
第十二条各学院(系)要加强基层教学组织,指定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其牵头组织落实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并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要明确负责人的职责任务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教师要积极参加基层教学组织活动,认真完成基层教学组织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教师的责权利和任课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课程主讲教师责任制。对课堂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对实践教学环节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责任教师负责推荐选用教材或组织编写讲义,完成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任务;负责检查助教工作,加强教学纪律管理,严格把好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质量关。
第十五条 教师具有择优推荐选用教材,合理组合教学内容,采用个性化教学方法,自主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有权参加各类教学评优奖励,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教师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时,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武汉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颁发的《武汉大学本科教学岗前培训合格证》; ( 2)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拟开课程一年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3)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 并准备规范的教案;(4)了解和熟悉所开设课程规定的课堂讨论、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5)由各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组织试讲,并经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同行专家评 议获准通过。
第十八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1)对相应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发表、出版过相关论文或著作;(2)提供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3)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开设新课程的申请和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学院(系)初审通过后报学校主管教学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主讲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教学提出统一要求,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工作并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学任务:(1)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2)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3)未取得《湖北省高等学校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武汉大学本科教学岗前培训合格证》的教师;(4)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5)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的教师;(6)所任课的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推行课程助教的遴选及培训。课程助教可由在读师资博士后、在校优秀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助教必须随堂听课,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还需要组织小组讨论,批改学生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与学习指导,或承担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聘教师或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因为教学工作需要必须聘其为主讲教师时应严格把关,由相关学院(系)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教学工作规范外,还应遵守学校国际交流部、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培养方案与教学过程
第二十四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毕业条件等。未经学校主管教学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培养方案中的任何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教学大纲是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而配套制定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持制定,报各学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定。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主讲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教学日历和考试内容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范围。
第二十六条 教学日历是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依照教学大纲而填写的教学文件,是对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包括选用教材、授课内容进度、习题课与讨论课安排、作业布置、课程考核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注重规范课程教学过程。课程教学过程主要分为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讨论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重视课程小结与课程档案管理,课程结束后填写“课程小结”交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和学校主管教学部门,应做好命题试卷、学生考卷或论文、报告、成绩单等课程教学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教材编写与选用
第二十九条 教材是课程内容或实践教学内容的载体,各门课程都要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第三十条 教师应选用优秀教材和参考书,无合适教材的可自编讲义。编写和选用教材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到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相结合,体现先进性、思想性、适用性和启发性。
第三十条 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初选,初选教材经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初审,报学院(系)审核和学校主管教材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在教学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要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马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本学科的优秀教材。
第六章课堂教学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广义上)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安排,组织实施课堂讲授、习题讲解、研讨交流、学生展示等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教书育人的主渠道,要发挥好主渠道作用, 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课堂教学,努力做到价值塑造、能力培养与知识传授的有机统一。严守课堂教学纪律,不发表各种违法违纪、有害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五条 课前,教师要认真研究培养方案和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明确所任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 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生专业背景和学习需要,制定教学方案并编制教学日历。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体系结构,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难点。鼓励教师将学科最新前沿进展和科研成果纳入教学内容,在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第三十七条 精心编写并适时更新教案。教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授课内容提要、讲授思路和重点、难点的解决办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等。
第三十八条 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制作并准备好多媒体课件、教学模型、教具或演示实验等。多媒体课件要字体大小适中,图形图片清晰,色彩搭配合理,动画视频播放流畅,各种媒体呈现美观大方,重点突出,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兴趣。
第三十九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讲普通话, 用规范字。教师上课伊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同时简要介绍课程的教学计划、基本内容、考核要求和学习目的、要求和方法。要明确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例,提出课内外作业、实验、测验、期末考试等的具体要求,以及课程准考资格规定。
第四十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日历的进度上课,按计划完成各类课堂教学活动。课堂讲授要做到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要注重讲解理论和方法的形成与发展,介绍学科 新成果、新进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与学生进行交流,营造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注重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热情。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必要的习题课或讨论课。应精心设计课堂讨论次数和讨论主题,指定课外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要明确习题课、讨论课的具体内容、讨论主题和要求。既要引导学生消化理解基本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鼓励教师根据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实施双语教学或全英文教学,或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于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满意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对学生的课外辅导答疑,其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参考书,指导学生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规律和科学学习的方法等。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通过指定时间地点或网络手段等多种方式,建立起辅导答疑渠道,利用辅导答疑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周安排 1 次辅导答疑。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 1~2 次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四十八条 教师在辅导答疑中,应重视因材施教,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 对共同性问题可以集体辅导。既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注重发现并培养优秀学生。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配合课堂讲授布置适量作业,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条 主讲教师和助教均应参与作业批改,原则上全批全改并及时向学生反馈。要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五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途径,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竞赛培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
第五十二条 实验教学包括课内实验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学院(系) 依据培 养方案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完善基础性、综合性、创新(研究)性实验体系,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 100%。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 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 讲述和预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五十四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要将教师讲解和实验指导操作相结合,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 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在实验完成后,要检查实验结果,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实验环节和结果错误的报告要求学生重做、重写。
第五十五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平时实验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 应将实验部分 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五十六条 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学院(系)依据培养方案组织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要求, 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实习前要联系落实实习地点和实习单位,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落实安排实习任务和工作进度,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要到实习现场直接指导学生,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指导教师也要进行总结并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实习工作要求详见《武汉大学本科学生教 学实习管理办法》等。
第六十条 课程设计由教师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选择设计题目并提出进度要求。并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课程设计完成后,应组织评审答辩并评定课程设计成绩。
第六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 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 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一般包括选题、开题、指导、撰写、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答辩等环节工作要求参见《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等。
第八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 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有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操作考试、口试、网络考试等形式,考查有课程论文(设计)、读书报告等形式。考核方式由主讲老师开课前确定,经学院(系)审定后不得再行修改。
第六十四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考试范围,不得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
第六十五条 试卷命题。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试题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A、B 两套试卷同时命题,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适中;试题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制卷等过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依照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考试的组织。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按考生人数,每 30 名考生应配备 1 名监考人员。公共课的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院选派,专业课的考试由主考教师负责。主、监考人应按照《武汉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六十七条 评卷。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组织教师集体评卷,由授课单位以流水作业法严格按照评分原则评卷;专业课由任课教师评卷,提倡成立评卷小组;课程考试(查)、教学实习、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采用百分制记分;答题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考试(查)作弊或旷考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 明“作弊”“旷考”字样。
第六十八条 为了系统地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课程成绩评定应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期中考试成绩、课堂提问、小测验、撰写实验报告等。
第六十九条 成绩评定。除期末考试外,每门课程应有 1-3 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40%-70%,期末考核成绩占 30%-60%,期末 考试成绩 55 分以下者,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至少有 1 次实践环节的平时考核成绩。公选课、军事理论课、实习设计类实践课程、重修课程、缓考课程、双学位课程及 1 个学分的课程,平时成绩不作要求。
第七十条 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上网输入成绩,提交后打印一式三份, 经主讲教师签字、学院(系)盖章后,一份送学校主管教学部门存档,一份留开课院系存档,一份随试卷装订;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系)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错漏,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九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第七十一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申报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并撰写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
第七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培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掌握先进教学方法,学习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第七十三条 教师同行之间应经常性地开展互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师每学年至少听课 2 学时,相互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维护等。积极参加教材建设立项和编写修订,编写修订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
第十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七十五条 教师教学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纪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七十六条 教师应按课程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任意增减课时,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
第七十七条 教师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或上课地点,需书面报学院(系)同意、主管教学部门备案后实施,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
第七十八条 教师上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要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无故提前、拖延下课。上课期间不允许接打手机、抽烟或擅离教学岗位,不得处理个人私事。
第七十九条 教师教学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学院(系)、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等的监督。凡诸如公开发布不当言论, 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任,评卷随意给分,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擅自减少课程学时等,依据《武汉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视情节处理。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绩效奖励应遵循高校教学规律、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师职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评价、分类分年龄段评价和“教学”“科研”同等对待的原则。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包括对教师工作量的认定和教学质量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为主导,依托各学院(系)和基层教学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质”进行全方位评价。根据教学工作内容,以学时为单位科学核算教学工作量,全面考虑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 教学建设等。
第八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依据学科教学特点和教学需要,制定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明确提出对本科教学工作量和本科课堂教学学时的基本要求,确保完成各类教学工作任务。对担任学校、学院(系)行政工作的教师,可适当减免的教学工作量。
第八十三条 做好教师教学工作“质”的评价。各学院(系)每年或在教师每一聘期内至少组织 1 次对其课程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将学生评教、同行专家听课或单位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价结果须及时向教师本人进行反馈并记入教师教学动态档案。
第八十四条 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主要用于:教师岗位聘任、绩效发放、续聘合同的基本依据,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各级各类“人才计划”评选的重要依据,教师出国研修与访学、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五条 参照科研奖励标准, 加大教学奖励力度,设立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杰出教学贡献校长奖、教学业绩奖、教学研究论文奖、教学竞赛奖、学科竞赛指导奖等奖项;鼓励二级单位设立各类教学奖项,奖励教学先进和贡献突出者。创新教学激励方式,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十六条 在教师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务晋升中,同时实行师德考核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考核即为不合格,不能聘任相应的业务职务。
第八十七条 对于学生反映较大、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学院(系)应暂停其课程授课资格。经教学调查最终认定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将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八十八条 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教授必须为 本科生授课,每学年至少系统主讲 1 门本科生课程(实际授课不少于课程学时的60%)。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需履行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批并报告学校主管教学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过程规范要点》《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